二手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问题(来自葫芦岛经济适用房小区)
您好!我因2009年急于结婚,12月通过出售信息的了解,购买了一套2002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我是非城市户口,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因为07年11月后国家取消了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上市买卖的政策,所以房屋无法过户产权,只拿到了房子的房产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购买款为30万元(已付清),后来听朋友说对方可以通过身份证挂失和补办房产证,如果打官司的话当时签订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果,公正处的公正根本就无效,我自己也认为双方打官司的话房子一定会要退还给对方,但是在合同中我列明了一条:如果因甲方(卖方)原因导致此合同失效,甲方需退还乙方3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的30%作为合同的违约金,此条款不因合同的失效而失效。请问如果对方真的要跟我打官司的话,凭此条款我可否向法院要求,讨要之前付出的30万元购房款和9万元违约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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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enfenger
发布于201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