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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引起的纠纷
2009年08月份左右得知房主有套单位福利房要出售,其时包括1楼杂物间,我们即与房主商谈,并商谈以92800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随后我们交了22800元购房押金,房主写了份押金收据,但并没有与其签定其他什么合同或者文书。在2010年01月份的时候,房主在与我们商谈正式交房时,提出杂物间将不包括在预先约定的价格之内。请问张律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我将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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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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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钧城
经纪人
可以与张律师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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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arlerype
丨Lv 0
可以与张律师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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