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买方这样要求合理吗?$https://m.fang.com/ask/ask_2202921.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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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这样要求合理吗?
9月初本人出售一套房屋,当时与买方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在本月底前完成交易,协议中关于付款说明在双方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或公证时付清,卖方收取押金5000元,产权过户费用由买方负责。 现在出现以下问题:买方不愿产权过户,要求公证,但是买方说的公证是售房委托公证(不是买卖公证),意思让我将产权委托他来处理。对于此点我不同意,我的要求要么产权过户,要么进行房产买卖公证。现买方说我违约,要求如果办理产权过户,费用由我出,否则要求我双倍偿还押金。 请问:1、从法律角度理解协议中的公证是什么,我可否理解成是房屋买卖公证?2、买方要求的售房委托公证是否合理?3、我有没有存在违约?4、如果协议到期,此问题没有解决,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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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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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ezhw
丨Lv 0
合同所述公证通常理解就是买卖公证,你没有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已到你可以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如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你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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