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我们有权拿回属于我们的房子吗?$https://m.fang.com/ask/ask_2202062.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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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拿回属于我们的房子吗?
我们上海有个宾馆租给上海人,他们不但不付租金还找来一群小混混穿保安的衣服装成是保安,我们已经上诉了,由于对方给法官好处,法官迟迟不判,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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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yangyongluo
发布于2011-05-19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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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云野
丨Lv 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有审期规定的,最终还是会判的,耐心待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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