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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法第十三条的疑问
同胞兄弟三人,均等出资抚养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14年,老三一家与母亲同居在母亲的房屋内。2008年初母亲去世后,兄弟三人一直未对房产继承办理手续和协商,老三一家一直住在此房内。2009年10月,老三提出要装修房子,老大、老二要求进行房产继承公证,并且均分房产。而老三以与母同居,按继续法第十三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为由,要求多得,并于2009年10月底诉至法院。请问老三的要求是不是正当?其它两人如何应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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