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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道路纠纷
我家的老宅子是我爷爷的父亲那时留下的。我的老爷爷和他的兄弟分家时双方签订:弟弟的房子向南移五尺以解决两家道路不宽的问题。规定两家的道路只准人和车辆行走不准设置任何障碍,双方一经签字绝不反悔,遵父命世世享用。而且在双方签订分家条约时都有村委会的干部作为证人,双方不仅签了字还按了手印。如今我家准备将老宅子卖掉,可我老爷爷兄弟的后代却表示:道路我们可以走我们的后代也可以走,但是房子卖掉了,买方就不允许走了。还要将先前那五尺挪回来。我们北方的房屋都是坐北朝南,大门朝**,前后的房子之间都是有个胡同的,胡同就是为走路用的按他那样的说法胡同就没法走了。请问律师:那份签订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协议是1940年签订),对方提出来的道路不准买方使用合不合理,他能不能将那五尺再移回来,依据是什么?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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