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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望专业人士帮忙

    我们合同中房屋的交付中有一条是:甲方(卖)承诺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甲方收齐全部房款后)将该房屋及钥匙交付给乙方(买),甲方应当保证屋内各项保持良好的状态,交付日前的水,电,等由甲方承担!因为其他的约定都没有了,所以在通常情况下,这个日期是理解为买方办理贷款的最后期限,还是理解为甲方收齐全款的期限,如果逾期是否有权追加买方的违约责任,望帮忙!谢谢 补充: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付清,房主是否有权追加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追补违约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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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MepeAlievylit

    发布于201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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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吴钧城 经纪人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应该是卖房人收到全款的时候,如果预期交款的话,应该催告,如果仍不交款的话,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起诉继续履行合同。欢迎您随时
    +1 2014-09-09 举报
  • 秋雨奇迹 丨Lv 4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应该是卖房人收到全款的时候,如果预期交款的话,应该催告,如果仍不交款的话,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起诉继续履行合同。欢迎您随时拨打我的免费咨询电话王树德律师13910608495
    +1 2011-05-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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