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望专业人士帮忙$https://m.fang.com/ask/ask_2172065.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packc/pages/ask/detail/detail?askid=2172065
-
望专业人士帮忙
我们合同中房屋的交付中有一条是:甲方(卖)承诺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甲方收齐全部房款后)将该房屋及钥匙交付给乙方(买),甲方应当保证屋内各项保持良好的状态,交付日前的水,电,等由甲方承担!因为其他的约定都没有了,所以在通常情况下,这个日期是理解为买方办理贷款的最后期限,还是理解为甲方收齐全款的期限,如果逾期是否有权追加买方的违约责任,望帮忙!谢谢 补充: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付清,房主是否有权追加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追补违约金,谢谢
更多
购房
违约金
贷款
房产纠纷
举报
提问者:MepeAlievylit
发布于2011-05-08
共2个回答
-
-
-
吴钧城
经纪人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应该是卖房人收到全款的时候,如果预期交款的话,应该催告,如果仍不交款的话,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起诉继续履行合同。欢迎您随时
-
-
-
秋雨奇迹
丨Lv 4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应该是卖房人收到全款的时候,如果预期交款的话,应该催告,如果仍不交款的话,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起诉继续履行合同。欢迎您随时拨打我的免费咨询电话王树德律师13910608495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