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浙江青田一名拆迁回迁房的客户
我在2003年得到旧城办一张回迁房的优惠票,因以前也没有考虑到房子会涨价,在2004年把一张票卖给了别人,而一张票当时卖掉11万元,在协议中约定:若一方违约,甲方不协助乙方办理购房手续,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反还人民币22万元。因为我是一个离婚的女人,有一个孩子,在当时没有考虑房子会涨价,因急需用钱,把卖了,而现在房子涨价这样快,我真的很后悔,因为以后我就没有享受这种优惠了,再说自己是一个离婚的女人,什么东西都没有了,那我怎么对的起孩子,请问律师我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能够把这张优惠票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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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angyitongsy
发布于201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