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提出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根据判决书内容,对方将房屋折价款已交到法院财务,我也按时搬离系争房屋,双方都按照判决执行,但是当我到法院领取折价款时,主审法官却要求对方出具同意付给我折价款的书面签字文书,才同意给我办理领款手续(并多次说不行你们就去办理强制执行)。现对方已住进系争房屋,拒不同意给我写折价款的书面签字文书。请问主审法官的这种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提出的要求是否妥当?我想原告是依据判决书将折价款交到法院,我也依据法院判决搬离房屋,为什么不能直接去法院领到钱?而需要对方同意后法院才付给我钱?对此,本人很疑惑,为什么法院的判决还不如对方的一个签字?如果对方愿意给钱,谁也不会去法院打官司了。由于对方有一定的关系网,而且已经住进了该房屋,我现在非常担心是否对方已买通法院法官故意刁难于我,我的钱是否能拿的到?如果法官的做法有问题,我是否可以起诉法官?请各位高人给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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