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这种情况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是否能扣除违约金,多少钱时合理的,还有我是否可以不让他再搬东西,
我于今年六月买了一套二手房,6月24号办理的过户,合同上写清了过户当天交钥匙,可房主说刚出差回来再给她两天时间搬家具,我勉强同意了,担心他破坏房子,所以押了一万元每给他。可6月24号去收房的时候,却发现原房主把客厅的灯给换了,把固定在墙上的镜子给摘了,合同上已写明,所有固定在墙上的东西不得拆除,房主已经违约了,我向房主提出这个问题,房主却说合同上并没有说明固定在墙上的东西具体有什么,也就是说她不承认镜子是固定在墙上的,除此之外,搬家具的时候地板上有两道很长的划痕,可房主说这是没卖房子之前就有的,补能扣他前,最多扣100元镜子钱。而且在房门钥匙已经交接给我之后,又要搬走很多东西,我觉得很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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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ardy1130
发布于201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