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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纠纷的问题

    第一、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合同约定:(一)交付日期2010.9.30;(二)交付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 3、满足出卖人承诺的的市政设施达到的条件; 4、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以上条件中的第1条,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却改为:该商品房达到五大责任主体(开发商、建筑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地勘公司)验收合格即可交付。第二、关于交接手续合同约定:该商品房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而这一条、开发商在补充中却规定:出卖人在商品房达到《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无须一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请问尊敬的律师,以上2条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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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校园文化

    发布于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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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快乐男主妇 丨Lv 1
    开发商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条件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约定。
    +1 2011-05-0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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