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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纠纷(急!)
本人承租临街相连的两间店面作为饭店,不同房东。一间做厨房,一间做大厅。今房东同时要求收回店面。作为大厅用的店面合同已到期,无话可说。作为厨房用的店面合同期为3年(2006年11月至2009年11月)还未到期。我想咨询:1、房东说他已提前2个月通知我方收回之事。法律上是否有这样的说法?是否算数?2、双方提及赔偿事宜,我应该从哪些方面去估价?营业额?装修?人工?3、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任何条款提到提前收回及赔偿的事宜。我可以不搬吗?4、如果房东采取行动强行收回,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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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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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沧海不是云
丨Lv 0
1、不管是否提前通知,厨房租赁期未到,不能提前收回。2、赔偿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确定,一般包括营业损失以及搬迁费用等。3、大厅你应当交回,但厨房可以继续使用。4、你可以到法院起诉。5、不影响,这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与你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是两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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