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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原告与被告为老年再婚夫妇,2000年即特协议约定所居产权为被告一人所有并公证生效。被告另有遗嘱约定所居产权于其去世后由其子继承取得,2008年被告以合法途径将产权先行过户至其子名下。现原告以被告未按遗嘱执行,于其尚健在时即先行转移产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庭,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却为:将已转移之产权判为原告与被告夫妻共有。请问:2009年起诉主张2000年即已协议并公证放弃的房屋产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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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asetubin
发布于2011-04-30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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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anchang
丨Lv 3
已超过时效,撤销权应在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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