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政策法规 > 房产政策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搜房网友 丨Lv 10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中心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本条前款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本数)的单身者,也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称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是由市人民政府每年依据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合理划定的,并向社会公布。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如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 第二十二条 2人以下(含本数)家庭准购标准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含本数)家庭准购标准面积为90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三条 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已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安居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上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四)申请建造的私房; (五)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住房; (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 (七)已出售、赠与的所有住房。 第二十四条 现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确认: (一)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 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人口所拥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购家庭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萍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 1、家庭户口本; 2、家庭夫妇的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实际居住和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 后,在申请人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居委会将公示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填写购买申请表,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区人民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市房管局调查核实,完成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由市人民政府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萍乡日报》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 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的申请人采取分类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选购顺序。摇号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处全程公证,按受社会监督。 对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持有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选购,逾期未选购的其购买通知单自动失效,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适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其房价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市住房办代收后纳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市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房管、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证书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拔土地”,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10 2011-06-13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