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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陈光中的房产申诉案

    陈光中、柯文江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28-7-8号门市,新马路6-8号住房,2004年被江阳区法院,2006年被泸州市中级法院推翻陈光中的居住,使用,收益近20年的历史事实,否认1988年至1990年陈光中为购买上述门市住房程序和当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确认产权的历史凭证,仅凭主审法官违法取证(在老人身患脑血栓之后的违法取证),与原,被告双方有利害关系的几个证人伪证,强行将陈光中的巨额财产判给了陈光中的弟弟陈祖彪。2006年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面前,不敢全盘否认陈光中的诉讼理由,拆冲判决,上述房产在陈光中在生前有居住,使用,收益的权益,死后产权归陈祖彪所有。现上述房产因修长江大桥列为拆迁之例,两个门市日常租金3000余元,现以无任何收益,而拆迁办根据泸州两院的判决,拆迁补偿只能补给陈祖彪、为此。陈光中的合法财产完全流失,对80岁的陈光中。夫妇精神上,经济上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本案的所有事实和相关证据、陈光中自2004年诉讼发生以来,直到2006年泸州市中院终审判决进行了殊死挣扎。但由于陈祖彪地熟,人缘胜过陈光中、柯文江夫妇,当时两级法院的主审法官被陈祖彪所收买、致陈光中、柯文江以失败告终,但以后至今的数年内,陈光中、柯文江太相信国家的法律和人民法院会有公正,无私的一面,所以不断向市、省、中央各执法部门申诉,有关资料和证据均向有关执法部门汇寄,但至今没有一点回音。陈光中、柯文江及支持二人的光大群众对法律的公正、法院的尊严失去了信心。现诉争房产面临拆除,陈光中、柯文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只有以死抗争,到时所产生的后果由法院来捡底吧。我们对法院和法律已不寄予任何希望。

    国土资源部 拆迁办 拆迁补偿 房租 举报

    提问者:HANRONG239

    发布于20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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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七年为限 丨Lv 4
    你好,你不要激动,还是要冷静的处理你所遇到的问题
    +10 2011-04-2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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