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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盗用身份证姓名合法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盗用身份证姓名合法我该怎么办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在被告李明盗用徐光文姓名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枉法裁判如下:本案中,基于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看出,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有李明以徐光文名字进行签字并按手印的事实存在。因徐光文应在过户手续上签字,由于徐光文不在现场,其子徐玉强在场(说徐玉强在场没有证据的胡说八道)在此情形下,李明之行为并不是盗用、冒用、干涉旭光问的行为,只存在使用徐光文的名字的事实,范围很狭小,该行为不构成违法性。政协天津市汉沽区第十一届委员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 徐玉强 1368211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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