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咨询:
物业公司直接使用居民楼下的房屋设立食堂,为物业保安、保洁等员工提供三餐服务。该食堂串味严重,一到三餐时间,楼上住户的屋内就弥漫着烟火的怪味,正值住户怀孕期间,一闻到这个味道就作呕;食堂生火使用很多大号的一人多高的液化气罐,搬运、滚动噪音非常大,而且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小区院外就有一家餐馆因液化气罐爆炸掀翻了屋顶,望京区内也曾发生类似安全事故),对楼上住户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据此,楼上住户多次与物业沟通,要求其搬走食堂,而物业拒不执行。在此情况下,住户采取拒交物业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上的合理性?这种情况下导致的诉讼,是应该住户来提交被侵害的证明,还是应该物业提供无侵害的证明?另外,因为物业本身是商业服务,是否可以其设立食堂的行为是私自改变了民宅的用途?据此,是否可以认为其违反了物业合同?
更多
物业费
物业
房产纠纷
房屋
举报
提问者:yanhai15
发布于201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