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有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未修,可否不交物业费
2008年1月交房时房屋有质量问题,请专业的验房师验房后,交钥匙给物业修复,3月后仍未修复,再次交钥匙给物业,一月后物业通知已修复,但实际并为完全修复,特别是阳台大面积空鼓,但物业以已修复,没有修的是规范内不予修复的为由拒绝修复,但经咨询阳台的大面积空鼓绝对在物业应修范围内。后来我再没有交过物业费,并将房屋毛胚租给他人居住,2009年9月物业开始象我催讨物业费,并告知我房屋维修不属于物业的职责范围内,而是开发商的职责,他们只负责协调,但我记得当时交房时,房屋维修基金是交给物业公司的,怎么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他们不尽责,我难道不能不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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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xinongli
发布于201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