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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继承纠纷

    秦某有一儿四女5个子女,和妻子共同拥有门面4间,套房4套,房产证登记为秦某妻子的名字。2000年秦某妻子死亡,2005年,秦某将房产证更改为妻子和儿子的名字。2010年秦某死亡,子女争夺房产,四个姐妹联合起来针对兄弟一个,主张只能分给秦某儿子一个门面和一个套间。秦某儿子经过调查发现,房产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6年被变更为姐姐们的名字,而且变更登记时的签名等手续存在诸多疑点,还存在伪造相关证章的现象。请问,2005年的房产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吗?如果合法有效,秦某儿子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吗?2006年的房产变更登记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吗?如果两次房产变更登记都无效,那么秦某儿子是否只能按份继承遗产?

    房屋登记 房产纠纷 房产继承 房产 举报

    提问者:aea11002

    发布于201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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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永盛通讯 丨Lv 3
    2005年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无效,因为此四套房产及门面需由其五个子女平均继承,如果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需征得五个人的同意才可以,所以2006年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可以依法申请撤销,秦某儿子也只能按份平均继承遗产。
    +1 2011-04-1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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