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物业公司)预收25年的物业费,合理吗
2011年11月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交房日期为2012年11月份,直至2014年9月份在不具备交房的情况下(至今燃气管道不通,入住的业主只能使用煤气罐维持),强行把钥匙交给了业主(开发商下达交房通知书,如不领钥匙,在交房通知书的交房日期15日后,视为自动交房)。现在问题又来了,接到他们的通知,要求去办理违约金手续,开发商主动解决了,按说这是挺好的事情,可他们要从违约金里边预收25年的物业费(说什么根据规定最高可以预收25年),剩余的违约金再2年的时间内按24次分期返还。请问开发商这样做合理吗?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的业主说,如果起诉了开发商,可能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开发商刁难业主,现在真的很郁闷了,应该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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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youqi2
发布于2017-01-29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