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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如何算

    购买一套商品房,《商品房购销合同》上注明开发商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交房,开发商于2013年11月15日发《交房通知书》内容是拟定于2013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24日交房。购销合同约定,若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为“已付房款0.1%乘以违约天数”,房屋价款327024元,已付157024元,剩余170000元开发商承诺代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却迟迟未贷下来。问题一、开发商延迟交房截止日期以2013年11月16日算?还是以我们实际去接房日期算,比如2014年1月20日?问题二、若我2014年1月20日,自行去补交了剩余房款170000元,开发商计算违约金的基数是157024元,还是327024元?问题三、此套房为工作单位与开发商合作建房,工作单位与开发商之间有合作协议,我们职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现状,在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开发商只答应赔付已交房款违约金的60%,理由是因为合作建房,房屋延期交房我们应负一半的责任,此理由是否成立? 北京市

    抵押贷款 购房 违约金 商品房 举报

    提问者:抽雪茄的鱼ysy

    发布于2017-01-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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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姜友冬 丨Lv 4
    1、开发商交房时间按照2013年11月16日起计算,你接到通知后,没有去办理交房手续是你的责任,但该日期之前,房屋必须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否则,交房时间从符合交房条件之日起计算。2、通知交房后,你再去补交170000元,计算违约金的基数仍是157024元。当然,你可以要求先扣除违约金后再交余下的房款。3、延期交房的责任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的理由不成立
    +1 2017-01-19 举报
  • tianyi302 丨Lv 0
    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起诉解决。
    +1 2017-01-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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