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实在无力了,到了家破人亡的边缘。谁来救救我们。
1991取证的那家是原告:县国土局是被告:我是第三方:一块土地,出现了两个土地使用证。原告的证是1991年通过别的手段骗取的(没有建房)。我家的证是2000年办理的。(于2001年建设了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我家齐全。2012年,因房屋拆迁,原告打了行政官司。把县国土局告上法院。我被作为第三方出庭,申请撤销我家的土地使用证,国土局答辩极力维护我家2000年有国家颁发的国土使用证。我家土地使用证有四邻签字,村委签字。原告家没有。国土局答辩说,原告所取得的使用证应于2000年给于原告注消,但没有注消。是政府过失。国土局先后掉出了许多证据,说原告证件是通过1991房屋清迁骗取的。而切原告的证件不是通过村委认订的。法院宣判:撤销我家土地使用证。法院宣叛撤销我家证件的理由是:一个故娘不能许两家。(我认为就算一个故娘不能许两家,过失不在我第三方,你去找丈母娘,你怎么能找我呢,)法院做出这种宣判是否合法?我家太怨了。这几年这个官司花费了我家大量的精力,财力,我家实在无力了,到了家破人亡的边缘。青天呀,你在哪里呀,老百姓该怎么活呀。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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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九分完美
发布于2017-01-1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