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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祖母过失四年,在外祖母过世前有一套原房管所分配的公有租赁房,共两间独立房屋,户口上户主是外祖母,另有我、我父母亲、我舅舅、舅母和表妹。外祖母过世三年后,由母亲操办变更户主和承租人为舅舅,户主和承租人变更3月后我本人迁出,父母继续保留。之后舅舅翻脸要求我们一家迁出,并宣称该房屋为其私有财产,同时对户口本扣留,令我们无法正常使用。现在该房屋已被舅舅出租他人使用。请问,1、公有租赁房的继承权问题?2、变更户主和承租人是否需要户口本上全体成员的同意,因为变更时我与我父亲并不知情,未签字同意或出具任何书面委托材料,母亲办理变更时出具的是外祖母所有子女同意书,是否成立?如不成立,我、我父母现在是否有权推翻,要求重新推选户主和承租人?3、公有租赁房是否可以出租他人收益,收益所得如何分配?4、父母是否可以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改作他用要求进行赔偿?5、父母是否可以就户口本管理不善要求分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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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youmochong

    发布于20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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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陈慧钰 丨Lv 0
    承租房承租人及同住人都有居住权,如果要购买,除了承租人外,同住人也有购买权.
    +1 2011-04-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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