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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纠纷
甲方于2008年5月与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五年,没有注明除国家征收外中途不得违约否则赔偿一切损失此项条款。乙方于2008年5月与丙方鉴订部分厂房租赁合同,期限五年并注明除国家征收外中途不得违约否则赔偿一切损失此项条款。乙方经得甲方同意并加盖甲方公章之后将部分厂房出租给丙方。丙方投入一百多万建设所租赁的厂房。2010年4月甲方发出通知给乙方说收回租赁厂房重新开发。请问丙方应叫甲方还是乙方赔偿损失?赔偿以什么为基准?丙方应怎么做才能得到最大的赔偿?丙方是一间汽车维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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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MepeAlievylit
发布于2011-04-05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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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7777a
丨Lv 3
可以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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