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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立学校修的集体居住用房,资金额来源为教育局\当地政府\学校三方。修好后因学校自筹资金额不足,故差额部分让居住房屋的老师分担。当时学校的政策是:因住房不足,按教学年限、年龄,单双职工,是否外地调入招聘等级原则排分居住。承诺如果调走或不居住,不能买卖,由学校退回其分担费用部分,并由新居住进的老师补齐。由于地震原因搬迁新校,已找不到任何资料当时分房资料,但教职工可以证明,当时负责修建房的已经退休的校长等人可以证明。现遇政府拆迁,应该补偿吗?补偿标准是什么?赔偿应该是居住老师受益,还是全体教职工受益?如果赔偿,应该怎样分配?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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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jqxa1999

    发布于2016-12-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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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琳琳穗穗 丨Lv 4
    是应当进行补偿的
    +1 2016-12-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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