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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

    “如土地使用者已投入一定资金,但尚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同意其转让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责令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请问有关主管部门是什么部门?可以是法院的“一审判决”吗?

    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 土地转让 房屋转让 举报

    提问者:网络缘分天空

    发布于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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