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分家单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父亲一共是兄妹6人,我三个姑姑,两个大爷(我爸的大哥二哥)。由于早些年的某些原因,兄弟3人在经过协商之后,签署了一份兄弟分家单,具体内容是,由我大爷的两间屋,二大爷的4间,我爸的6间平均分配成每人4间(也就是把我家的两间给了我大爷,当时考虑到我大爷远在东北居住,即便给了他,他也不可能再回来长久居住,只是做暂时的居留,所以兄弟3人便签署了这份兄弟分家单)。这一分家就是20多年,直到今年旧村改造,我家的屋子需要搬楼房,我大爷知道后回来决定要他的两间屋。(当时他们签这份分家单的时候上面写的很清楚,要这两件屋可以,但是要我大爷寄回盖这两间屋的钱,我奶奶在世时的各种养老费用以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结果他统统没有实现。只是每年寄回200元钱直到我奶奶去世,丧葬的时候也没有回来)所以我父母就以这种现实说法不同意给他,但是当时签订的分家单3兄弟都有,我大爷就以分家单上说好的万分暴躁。所以我想求证一下像这样的分家单在我大爷没有履行相关条款的情况下有没有法律依据?还有在他不讲理的情况下非要拆除他的两间屋换取拆迁补偿款的话,我们该怎么办比较好?(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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