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案
1.本人以前曾与人各自投入相同的资金合伙购买房屋和租赁其地产,在此场地进行合伙经营,购买和租赁合同是由对方一人的签字,共同在此地经营5年,然后解体散伙,散伙时对方说是他一人签的合同,归他所有,与我方无关,经法院审理,根据实际投资账目情况,在基本此地归两家是所有的情况下(对方投入资金根本不够购买此地房屋和租赁土地的资金),对方利用现在社会不良因素,将房屋和土地判给对方。2.面对现实,我方无奈,起诉对方追回我方在此地的投资款,我方胜诉。3.由于国家在此场地开发建设,国家收回场地,拆除房屋,并给予了对方房屋赔偿金。我方起诉对方,要求对方给以我自我们共同购买房屋和租赁的土地合伙期间,因经营需要,由共同投资账目内共同投资建设的房屋及赔偿款的我方应有的一份,案件基本审理完毕,我方理由证据充足,并有第一、第二案件中法律判定的证据(当时购买房屋33间,一、二案件中判定对方无异议,建设房屋18间,有国家房屋2间,共计:53间。房地产及拆迁合同为证,对方无异议。基于上述情况,现在3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基于我方证据充足,基本我方胜诉,但始终不给予终结,恐第一案件因素,对方再次扭转乾坤,对我方不利,不知如何是从。真心希望,法律公证严明,合理审判,还我公平。我将如如何适从?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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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irischou2008
发布于2016-12-28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