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提前解约的法律咨询(来自天津建新楼小区)
我于2009年6月将房屋出租给另一个人,签订的合同是在网上找的样本,自己打印的。合同期约定的是两年。但是由于我这方原因,到2010年5月,想提出提前终止合同,与对方协商,对方要求剩下的租期,让我帮忙找一处房子,但是由于物价的原因,附近没有原来约定租金的房子,他要求我给他补齐另外租金的差价,然后还有搬家费。请问是否合理?如何才能解决?另外,合同里没有规定毁约时,需交付违约金。还有房产属于个人,但是原来是单位集资房,两证齐全。现在单位建新楼,我要置换,必须得把此房交还单位,才能分配新房,这属不属于不可抗拒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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