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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付款问题
今年3月份在家时与镇上一房地产开发商(实际是几人合伙的),签了一份购房协议。大概内容是:签协议时交3万元的保证金,在修所购楼层时再交3万元,剩余部份拿房产证时结清所有购房款;明年3月交房交足房款11万;如单方违约罚5千元违约金。当时签协议时,还在进行地基的平整,到现在都还没完成基础工程。和我签协议的人是一政府官员的爱人,因人举报被查,现已退伙。我想请问的是:这样的交款方式合不合法?该“公司”明显是用购房人的钱来搞房地产,为防他们亏空不能交房,我从中受损失。我可否到时不交第二个3万元。有没有法律依据。问题补充:如果所交的房子其面积、户型与签购房协议时附的图纸有较大改变时,我应如何主张我的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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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anxing981
发布于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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