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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3
第一条为建立市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住房保障方式。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对象主要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服务和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物价)、财政、民政、审计、统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金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保障标准和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物价)、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