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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探视权
我和老公离婚4年,我们离婚协议写上我有探视权,但没有具体时间规定,我常去学校看他,现在我去看他,他都不理我了。探视权法律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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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uipengzr85
发布于2011-03-21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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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辰
丨Lv 3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由于对探视权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离婚的一方千方百计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层出不穷。针对这一实际问题,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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