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两年后补签书面协议进行确认,是否有效
A君于2008年11月与房主B达成口头协议,租用其商铺,并实际履行至2010年6月,期间,房东将房屋一切处置权委托给C(有公证过的委托书),2010年3月开始房租付给C,现已付到2010年9月,2010年7月起,A将店面转给其他人租用,但C以A与房东B没有书面协议为由,对AB双方间的承租关系不予承认,并将商铺锁起,不允许任何人使用。请问,现在和房东B补签一份协议,对当初的口头协议予以确认,是否有效?若有效,日期应该写现在还是2008年?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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