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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神解答上海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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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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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txw349
发布于2016-12-10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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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拉府
丨Lv 0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凭证2、离休、退休的; 提取凭证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凭证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凭证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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