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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小小公主
丨Lv 0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您的问题比较详细,我建议您采取以下方式获得最准确的答案。主办: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承办:宁波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版权所有: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通讯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民安东路80号(东部新城和济街9号)邮政编码:315042联系电话:0574-87956019法律法规方面: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所以向您的情况还是要把老建筑拆干净后,先乡村里申请。 ....村民委员会: 因我分家后,无房居住(说明申请建房的理由即可),现经村民小组同意,我拟在....地点(具体的建房地点),占用....(土地的类型,如耕地、荒坡等).....平方米(建房的面积)修建住房。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村委会申请,敬望批准为谢。 申请人: ....村民小组 注:根据2004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第二部分第(六)点即“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批后,报县市审批。据此,农村居民宅基地的申请,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百度文库首页|百度特权|下载客户端|百度首页|登录注册百度文库_文档分享平台新闻网页贴吧知道音乐图片视频地图百科文库首页分类教育文库个人认证机构专区会议中心开放平台我的文库百度文库专业资料人文社科法律资料上传文档文档贡献者cpfzbzjx贡献于2012-03-16专题推荐2014下半年教师资格...专题2014教师资格材料分析辅...2014小学教师资格考试《...2014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考...2014教师资格中学教育知...相关文档推荐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2页免费中国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15页2下载券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3页免费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暂无评价2页¥1.00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2页免费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2页免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7页免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4页免费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4页免费如要投诉违规内容,请到百度文库投诉中心;如要提出功能问题或意见建议,请点击此处进行反馈。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87人评价)|17441人阅读|780次下载|举报文档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一、审批原则(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三)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四)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五)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三、申请宅基所需资料(一)农村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二)乡(镇)政府请示;(三)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报告;(四)公告照片;(五)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六)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报告书;(七)浙江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八)平面图;(九)村土地利用现状图;(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十一)补充耕地方案(占用耕地)。法律条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四、申请宅基审批程序(一)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困难户提出书面申请交村民小组;(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告: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加注意见张榜公布,并报村委会;(三)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户实际,签注意见统一上报,并将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四)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填写《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国土资源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对拟建房使用土地进行丈量,并由国土管理员写出踏勘调查报告;对符合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户,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审查结果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五)乡(镇)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公示后无争议的由国土资源所将用户花名册及相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六)县政府批复:国土资源局代县政府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户,报县政府批复。(七)现场放线:对县政府批复同意建房的用户,由国土资源所派人到现场定界、放线。法律条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五、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一)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地籍调查:接到申请后由国土部门组织;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建房后到现场进行审核)根据土地使用者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用地的合法性、使用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公告,张贴在大门上公告十日,经四邻确认签字,无异议后,到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注册;(四)注册登记:公告期满,符合土地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注册,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五)颁发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交纳完各种税费,签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使用证书。六、土地更正登记(一)更正登记的条件: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材料:①原《集体土地使用证》。②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③转移协议批准文件。④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利人名字登记错误申请更正时,还应有其主管部门出具或其四邻签署的证明其为原登记人的保证书。⑤原始登记证明文件。⑥原土地证书。⑦更正登记原因证明书。⑧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三)更正登记程序1、更正登记申请:由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前后的权利人提出。2、审核变更申请材料:对更正登记申请的审核与更正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接到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对更正登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各项证明文件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以下内容:①如果是登记时的疏忽或笔误,应予以更正。②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权利比率错误或有遗漏时,可予以更正。③权利人姓名错误,经审核,提交文件齐全、属实的,可予以更正。但此种更正登记,不能妨害原登记的同一性。若他人对已登记的法律关系有异议,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以申请更正登记的途径变更原登记的法律关系。④权利变更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取得了第三人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予以更正。⑤原始登记证明文件错误或无效的,该土地登记无效,土地登记机关应按程序予以撤销。⑥当事人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程序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内容,并将撤销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3、更正登记经审核属于更正登记业务范围的,办理收件,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并将更正登记结果予以公告同时书面涌知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登记费用由造成差错的责任人承担。法律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七、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①原宅基地使用证;②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文件和依据;③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调解的有关法律文书;④经各级人民政府调解的土地争议文件。(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一、1992年初始登记档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非集体土地使用权本人申请登记的,档案内无委托手续。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二是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错登记在一人身上的,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三是国土资源部门缺少或丢失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原始证据及登记主要文件资料,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条之规定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损坏、丢失的应及时修补,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四是地籍调查结果与实地不符,地籍调查表填写不规范、不填写或数据填写错误的,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第十七条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违反1992年1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以及土地证书,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五是地籍调查中不是四邻本人指界签名的、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应予公告未进行公告的。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初始土地登记程序。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1992年1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第八条之规定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以及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二、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土地使用者名称、用途改变,界址发生变化,实际使用面积与初始登记面积不符,未及时进行更正登记,或变更登记材料证据不全的。二是违反土地登记程序,未到现场审核就确权发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