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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延迟办理产权登记,但合同约定违约金只有几百块,如何维权?

    合同定于2012年6月30日交房,但截止至2014年10月30日,开发商仍未办理出房产证。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按此项岂不是可以开发商可以无限制延期办理产证而只支付0.1%的违约金,我认为此条有失公平。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此条,然后进行退房或追索按违约日期计算违约金,谢谢! 北京市

    房价 产权登记 房屋备案 房地产 举报

    提问者:书展上面看黄书

    发布于2016-11-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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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水晶蓝zt 丨Lv 0
    可按实际损失索赔
    +1 2016-11-01 举报
  • 红花舵主 丨Lv 0
    这是可以按照约定承担的
    +1 2016-11-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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