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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8日,原告(个人)与 被告( “某房产公司”)等四人达成《关于联合开发新路口五金交电超市协议书》 同时,协议约定了项目投资股本、各方出资比例以及对外以被告 公司的名义 立项、报建、营销等相关管理形式。项目于2003年开始兴建,2005年底全面完工。办理竣工结算并投入营运。该房地产项目产权总建筑面积47000㎡,其中负一楼至四楼为家居商场面积28600㎡,五楼至12楼为写字楼面积18360㎡。此外还有未计入登计产权的附属的食堂等配套设施面积约500㎡。开发项目一直由被告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收益和处分。项目财务协议约定由原、被告双方管控,但实际却是由被告一方独自撑控。财务账目由被告公司编制提供。项目竣工后,家居商场于2005年5月整体出租给其他公司经营,写字楼则销售。2006年及2007年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 提出; 投入股本大多是高息向亲友筹借,要求项目先退还部份股本金,以缓解还款的经济压力,或则对经营收益进行核算分配。但是被被告公司拒绝,被告公司声称项目账上没有钱, 开发项目收入已全部用于项目开支及偿还项目债务后仍有六千多万的负债,且开发项目经营处于亏损状况(在原告办理退伙结算前被告 公司的财务报表记载可分配未分配利润为︰—298万人民币)。后来原告又提出了分配资产分摊债务的方案并达成了《分产权分债务协议》但是随后被告公司拒绝履行该协议。 投资人原告基于投资该项目近5年时间,不仅未能从开发项目分配任何收益,甚至连向亲友高息借款投入的股本也分文未收回。一方面投资没有收益,投资本金的收回也遥遥无期;另一方 向亲友高息借款要按期支付利息,借款本息到期也要归还,不得不四处借债, 东躲西藏逃避债权人,至亲友关系恶化。并背负巨大的债务压力与巨大的生活压力 。在此种情况下,投资人原告迫于无奈于207年提出 退伙退出开发项目并要求办理退合结算。在此种情况下, 二被告提出受让原告在项目中的股份以解决当时面临的生存困境,原告迫于无奈于2007年11月11日与 被告签订《项目合伙股份转让协,2010年3月8日再次与 被告签订《项目合伙股份转让协《补充协议》。原告出资375万占项目合伙股份得比例为25%。转让价格为800万。原告向被告项目合伙股份时,被告提供的项目财务资料显示:1,被告已交付出资 975万。2,项目货币资金: -297万,其中银行存款153万。3,存货价值: 6848万。4,项目负债: 6149万。5,项目经营亏损: 296万。6,项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961万。 7, 所有者权益为: 1202万事实真相 【被告实际投资的款项是496万元】 (一) 依据《 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四方当事人应当认缴的总出资额为1500万。其中被告 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为975万,占总股本的份额比例为∶ 被告 向原告提供的“股本明细表”载明被告 截至2003年11月17共 缴纳股本975万(二) 经原告查实被告实际交付的股本为486万。 证据与理由如下;1. “股本明细表”所载明的被告(1) 2003-5-10交股本现金5万,(2) 2003-9-9交股本现金5万(3) 2003-11-21交股本交股本现金18万 。 经原告查实开发项目专用账户1069账户没有上述收款记录 。上述款项28万被告没有实际缴纳。 2. “股本明细表”所载明:被告2003-9-25 交股本现金22万:经原告查实1069账户收款为12万,差额10万当月没有其他同金额的收款记录 。 3,被告 2003-10-23由0277 #转款40万至开发项目专用账户1069#,交股本 现金。 经原告查实2003-12-30被告将该款项40万由 1069#转回至0277 #。 4,被告 2003-11-17交股本金149万属于借贷关系或属于抽走出资款 (1)2003.10被告以房产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 转149万至1069账户交股本(2)2003.12 至2004.5由开发项目财务为该贷款支付利息 39253.33元 (3)2004.9.20被告以开发项目名义借入资金150万,开发项目财务记载为开发项目往来款---其他应付账款。 项目资金 9.14万用于为被告归还贷款 本息(4) 2004.11.26被告以开发项目贷款资金150万归还借款人。 (三) 经原告查实被告在开发项目承建单位进场时【在交付出资满后的一个月里】利用对开发项目的财务控制权转走项目资金 252万。 综上,被告实际投资的款项是496万元【975-28-10-40-149-252】【关于合伙开发项目的收入】 一、按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应当投入股本金:1500万 二、合伙项目借入资金2678 万元。其中 (1) 农业银行三年期贷款2600万。 (2) 借金岳花园 78 万元 三、截止2007年10月开发项目房产实际销售收入应为6079万元,被告被告提供的项目财务资料记载的销售收入 为2175万;被告隐瞒销售收入3904万未入账。四、 截止2007年10月开发项目房产实际租赁收入应为647万元元, 被告提供的项目财务资料记载的租赁为54万;被告隐瞒租赁收入593万未入账。综上,截止2007年10月合伙项目的实际收入应当是10902万元【1500 2678 6079 647 】 【关于合伙的支出】 (一) 关于开发项目总开发成本支出;原告 认可7000万。 1. 被告方提供的合伙开发项目总结算账表-汇总表载明 总开发成本7713万(应付), 实际已付7483 万。但是原告及另一合伙人均对其中的借款利息支出487万不予认可,理由是原告认为被告方所说的借款不是合伙项目的借款实质上是被告单独开发的另一房产项目的借款且绝大多数借款项目专用银行均没有收款记录,被告方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实际用于了合伙项目。2. 在原告与被告方及另一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分配 资产与债务的协议中三方共同认可开发成本7000万 3. 在 2012年被告方与另一合伙人的退伙结算 纠纷庭审中合伙开发项目总会计师出庭证实开发成本7100万 . (二) 对于2007年发生的开发项目房产的销售与租赁经营费用9万,管理费用2万与营业外支出3万元共计14万原告予以认可。对于2007年发生的财务费用88万原告不予以认可。(三)对于归还交付银行借款本金17万原告予以认可。(四) 对于2007年支付的开发项目土地款124万原告认可。 综上,截止2007年10月合伙项目的实际支出是7155万元【7000 14 17 124】 综上所述,截止2007年10月合伙现金收入与合伙支出相抵【10902万元-7155万元】, 合伙盈余资金为3747万元。而2007年11月被告收购原告合伙股份时,向原告提供的项目财务资料记载的盈余货币资金为--279万,其中现金-434万,银行存款154万,被告公司利用控制权转移 侵吞属于合伙人共有的资金3593万元,。三、关于合伙开发项目的房屋资产 (一) 2007年11月被告收购原告合伙股份时,向原告提供的项目财务资料记载因为欠某某借款本息510万以项目资金支付部分款项后还欠371万以开发项目写字楼2300 ㎡抵付,因此原告转股没有将该资产价值纳入股权价值估算,后经原告查实上述借款及房产抵付均属虚假。被告公司利用控制权隐匿 侵吞属于合伙人共有的房屋资产2300 ㎡ 按抵债金额计价值371万元。四、关于合伙开发项目开发与经营的实际情况(一) 2007年11月被告收购原告合伙股份时,向原告提供的项目财务资料记载合伙开发项目开发与经营的负债为6149万,后经原告查实截止2007年10月的实际债务为2676万,被告公司虚构债务3563万。 (二) 2007年11月被告收购原告合伙股份时,向原告提供的项目财务资料记载合伙开发项目开发与经营累计亏损298万,后经原告查实截止2007年10月项目经营应实际盈利349万。 【所有者权益】2007年11月被告收购原告合伙股份时,向原告提供的项目财务资料记载所有者权益1202万(其中的房屋资产是按成本价)。而实际的所有者权益为: 货币资金 3595万 房屋资产(写字楼5500㎡ 商场商铺25580㎡)市值-负债2670万 应收账款964万 实收资本1500万=3390万 房屋资产(写字楼5500㎡ 商场商铺25580㎡)市值 北京市

    提问者:zyh7601369

    发布于2016-10-20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 vviicceenntt 丨Lv 3
    你好,方便电话联系?
    +10 2016-10-2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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