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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北京朝阳区百子湾沿海赛洛城有一居室商产房屋。通过京通合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员工王旭光于日然人赵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合同约定压1付3,月租5000元人民币,付款日分别是2016/6/18,2016/9/18,2016/12/18,2017/3/18。2016年9月18日付款日承租人没有付款,并且失联,找到中介公司王旭光,几经交涉未果。本人于2016年9月24日去中介公司店面,当面交涉,王旭光答应付房租。这时,本人发现承租人赵丹竟然是该中介公司的职员,本人对此欺诈行为很不满并有理由怀疑中介公司或王旭光个人未经房主容许,转租他人。基于上述原因,本人主张接触此合同。 北京市

    地产 转租 租房 经纪人 举报

    提问者:angegaleee

    发布于2016-10-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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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11八爷 丨Lv 4
    你好,可以,需要结合合同的约定,起诉解决的
    +1 2016-10-13 举报
  • fuminj 丨Lv 0
    您好,如果该房子为赵丹租赁并使用,合同是需要继续履行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被转租给赵丹之外的他人,可以解除合同。
    +1 2016-10-13 举报
  • girlsmart 丨Lv 3
    你好可以诉讼解决,建议您拿着合同面谈
    +1 2016-10-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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