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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办理的受赠房产,现在转让要缴20%的个人所得吗?

    2003年,我出钱买房,但产证上写了我和女友的名字,当年2人分手,通过公证,采取赠与的方式进行了过户(把女友的一半房屋赠与给我)。现在,我如果要出售此房屋,需要将所得按20%征税吗?税务有关规定是2003年以后才有的,如:(国税发[2006]144号)是以后才有的!管以前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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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wanghm30

    发布于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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