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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小区地下车库+诉讼

    上海小区地下车库+诉讼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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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城铁太挤了

    发布于2016-09-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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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crane1986905 丨Lv 0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首先”不同于“优先”。后者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这实际上是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尽管法律允许小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但为了本区居民的停车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须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业主没有满足需要前,开发商与业主以外的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从这点上看,再次说明了与优先购买权的区别。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如果业主以外的人出价更高,则可以卖给业主以外的人。但按此款规定,即使业主以外的人在出高价的情况下,开发商也不能出售。
    +1 2016-09-22 举报
  • lbtn 丨Lv 4
    看购房合同的约定。
    +1 2016-09-22 举报
  • dgerrghhh 丨Lv 0
    你好!需要分析规划设计等情况。
    +1 2016-09-22 举报
  • jngtk 丨Lv 4
    依据《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车库属于防空事业的基础设施,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但可以归业主使用。
    +1 2016-09-22 举报
  • sanyuecaozhang 丨Lv 4
    要看双方购房时的具体约定,看你的公摊面积里是否包含小区地下车库。《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权属,就默认业主以同意权属归开发商所有。
    +1 2016-09-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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