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单位分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子,购房时对方不肯出一分钱,离婚时怎样分割?

    2002年结婚,均为再婚,三年后,因各种原因,打算离婚,但协调未果,就又继续生活,期间我多次协商离婚未果,主要是财产分割问题(他提出要全部家产,并要我补偿他青春损失费,他当年50多岁,我40多岁),2007年我单位卖给职工带福利性质的商品房。对方不肯出钱,连他的公积金也不拿出,并从08年至今分居,他住在我们原来共有的那套房子,我住单位的这套。现在我的房子升值了,他提出离婚,请问,这房子应该算共同财产吗?(至今没办理房产证),如果算,我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全自己的财产?谢谢 北京市

    购房 共同财产 商品房 房产 举报

    提问者:老二的幸福

    发布于2016-09-13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春平网络 丨Lv 1
    原来共有的那套房子,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你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如果当时他未出资加上你们分居并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可以主张后面这套房产归你一个人所有。
    +1 2016-09-13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