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子,购房时对方不肯出一分钱,离婚时怎样分割?
2002年结婚,均为再婚,三年后,因各种原因,打算离婚,但协调未果,就又继续生活,期间我多次协商离婚未果,主要是财产分割问题(他提出要全部家产,并要我补偿他青春损失费,他当年50多岁,我40多岁),2007年我单位卖给职工带福利性质的商品房。对方不肯出钱,连他的公积金也不拿出,并从08年至今分居,他住在我们原来共有的那套房子,我住单位的这套。现在我的房子升值了,他提出离婚,请问,这房子应该算共同财产吗?(至今没办理房产证),如果算,我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全自己的财产?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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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老二的幸福
发布于2016-09-1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