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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交易,我是买家,房屋成交价格43万,首付需12万左右,房屋有贷款未还清。昨天我们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前后卖方根本没有提及银行贷款的问题,合同里也根本没有帮卖家解压贷款的约定,但今天卖家说想要继续交易,我必须帮其解压剩余所有的贷款(20万),否则房子不卖了。签合同时我为了防止卖家轻易反悔,押金交了5万元(合同上有写明押金金额),按照行规,如果卖家违约则需要支付10万违约金。我的问题是:卖家在我们签订合同后提出的这个故意为难的要求能算作违约吗?有没有可以约束卖方不随意变更要求的方法?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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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天涯忆梦

    发布于2016-09-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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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艾斯比保龄 丨Lv 4
    您好,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所谓的“解压”,而押金具有定金担保性质,就可以使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毁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1 2016-09-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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