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书的问题
保证书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李**于2012年6月在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欲购买**小区5号楼**门市,200.82平方交预付款20万元,当时暂定5000元每平方,后与四方公司协商定价3000元每平方,共计602,460.00元,2012年8月本人到售楼处解释说要用上述楼房办理营业执照,借此楼售楼协议、收据为本人姓名(全款),售楼协议日期为:2012年6月23日,收据号为:0007441办理营业执照使用,剩余房款打的欠条,后因此楼售楼协议收据意外丢失,本人到四方公司写此保证,本人郑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有效,如因上述楼号售楼协议、收据本人买卖、抵押、变更姓名等一切可能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本人个人承担,与**公司及其它个人无任何关系,上述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保证 保证人: 年 月 日请问律师大大,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此人现在把这个门市抵押给别人,那么公司会有什么样的损失,或是抵押给别人公司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怎么解决才会更好一点呢 北京市
更多
抵押贷款
地产
楼房
购房
举报
提问者:乐乐卷儿
发布于2016-09-0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