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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方使用侮辱性语言我先动手,我头被打缝了11针,对方把我嫂子的面部打伤如果打官司我们有胜出吗?

    对方使用侮辱性语言我先动手,我头被打缝了11针,对方把我嫂子的面部打伤,面部全部淤青肿胀,面目全非认不出来。在我们去镇里就医时对方驱车挑衅并用砖头攻击,后被他人拉走。到市里就医还打电话佯言报复,并在第二日去医院滋事,我和我嫂子两人受伤,对方也住院要求我们赔偿,请问我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方应该承担什么样责任,如果打官司我们有胜出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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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luckyagan

    发布于2016-09-0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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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饭团老子 丨Lv 3
    建议报警,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1 2016-09-02 举报
  • 听筝品韵 丨Lv 0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1 2016-09-0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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