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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与前妻张艳红在2008年离婚,离婚民事调解书上面载明我的婚生女儿为李

    我与前妻张艳红在2008年离婚,离婚民事调解书上面载明我的婚生女儿为李梦婷(没有曾用名)。上面载明我每年给婚生女儿四千多元的抚养费,但由于前妻一直不配合让我探视女儿,所以法院不让我给付抚养费。2013年张一涵做为原告起诉向我索要抚养费,我查阅并复印此案的卷宗,获知几个关键的证据:1、原告接到的传票中被传唤人为张一涵;2、出生医学证明上新生儿姓名一栏为空白;3、卷宗中显示,张一涵与户主的关系为非亲属,张艳红与户主的关系也是非亲属,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张艳红与张一涵为母女关系;4、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及卷宗中,张艳红拿不出公安机关出具的张一涵和李梦婷是同一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出具张一涵和李梦婷是同一人的身份证明,同时张一涵的户口本上没有曾用名。5、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上面载明我的婚生女儿为李梦婷,而不是张一涵。6、张一涵起诉向我索要抚养费是“不适格”。根据以上情况,我想问一问:1、我能不能直接通过立案和张一涵做亲子鉴定?2、如果不能直接做亲子鉴定,根据以上的六点证据能不能进行“身份关系确认之诉”的立案?3、如果能立案“身份关系确认之诉”,根据以上的六点证据,我是不是就一定可以和张一涵做亲子鉴定的司法鉴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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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提交成功333

    发布于2016-08-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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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jfsmy 丨Lv 3
    你好,可以将这几点证据向法官提出你的意见,由法官作出判断。
    +1 2016-08-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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