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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个事情要麻烦咨询您一下,我在鱼峰区这边政府新建的公租房小区外租了一个门面,是个便利店。我前段时间想去办营业执照然后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我的门面合同不规范,越少门面的详细地址。叫我回去让租给我门面的那个人把合同改写规范来,于是我回去让租给我门面的老板(以下简称韦总)从新在书写一份合同。韦总不予理睬,说之前我要开门面的时候报门面的经营范围是汽车修理如今却成了小卖部,其实她的言下之意就是怪我抢她生意因为她自己也租下了几间门面开超市,如今她的超市正在装修。前段时间又与她交涉了一下,她态度很强硬恶劣,说我做不下,够三个月就自己捡东西走人(签合同时提前交了三个月门面月租),我只想让韦总赔偿我的损失,这样可以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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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无极千手

    发布于2016-08-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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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zxiong9012 丨Lv 0
    办营业执照是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出租人必须履行,如果她拒绝履行,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1 2016-08-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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