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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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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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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nnyanjiang
发布于2016-08-17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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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茹燕
丨Lv 4
您好,你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是?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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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医生性咨询
丨Lv 1
请问具体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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