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合同的执行
3月份签了一个购房合同,在北京,我是买方即乙方。其中有几个关键条款:1、甲方应于6月30日前解除房屋抵押;2、乙方应于6月30日前向双方指定的监管账户向甲方支付首付款;‘3、双方应于网签通知下发后三日内办理乙方的贷款手续;4、双方应于7月15日前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违约关键条款: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执行上述约定逾期15日的,或者任意一方拒绝买卖房屋的,或甲方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即构成根本性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情况是:1、由于乙方的购房名额在7月初才生效(北京只能有一套房,乙方上一套房子6月底出售完成),事实上6月30日前甲方没有办理完成解押手续,乙方也没有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当然这时候甲乙双方都没有对对方逾期提出异议,因为这时候还没有办理网签手续。2、网签手续7月19日完成,此后两日甲乙和中介丙方共同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此时按合同约定7月15日所有权转移已经预期。对此预期甲乙丙三方均未提出异议,此时甲方仍未办理房屋解押手续。3、现在乙方贷款审批已经下来,可以去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甲方以资金周转不开房屋未办理完解押为由拖延,并且甲方另外委托了中介机构将房屋重新挂出出售。现在的问题是:1、双方均有逾期超过15日,但并未提出异议并且目前合同实际是执行中,这种情况是否满足根本性违约的条件;2、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方拒绝卖房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是否能够获得违约金赔偿。3、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方拖延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乙方是否能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违约金赔偿。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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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xuying19820705
发布于2016-08-1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