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政策法规 > 法律纠纷

相关搜索推荐

共2个回答
  • 搜房网友 丨Lv 10
    你回答的好像是公元前的政策
    +18 2011-05-04
  • 7zoosun 丨Lv 4
    吉林省最新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解答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一、建设标准 (一)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二、优惠政策 (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采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房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收益和处理无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六)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后,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全省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以上就是最新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规定。
    +12 2011-01-06 北京市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