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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在2015年8月5日我朋友骑电瓶车与自行车相撞,自行车主右胫腓骨(来自金华交警大队小区)

    你好,在2015年8月5日我朋友骑电瓶车与自行车相撞,自行车主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后事故认定电瓶车负主要责任,自行车主住院27天医疗费29695.55,我朋友在受伤期间垫付了2万元,后因交警大队处理调解,因对方要求十几万的赔偿金而未调解成功。现于2016年7月5号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补足医疗费差额786.9;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86元、交通费800元,其他损失待鉴定结果确定以后主张。请问现在我们该怎么处理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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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在线明智

    发布于2016-08-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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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Songyan 丨Lv 0
    你们当时在交警队的调解是如何约定的
    +1 2016-08-08 举报
  • diaoa 丨Lv 0
    可以委托律师开庭应诉
    +1 2016-08-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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